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00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通帅家用电器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市场中心广场外围一层10号。
负责人:潘文永,该商行经营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通帅家用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