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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牛区欧文文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864号
案件名称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牛区欧文文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牛区欧文文体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864号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欧文文体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3区10839号。

经营者:陆佳。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欧文文体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欧文文体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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