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389号之一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1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98929915。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1幢90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65391651。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阿尔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十里牌村九龙北路49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8PWD12F。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
被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171号第四层西棚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561998010。
法定代表人:陈连玉。
被告:九龙坡区拜能斯电动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30幢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E87R1F。
经营者:刘星。
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阿尔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安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九龙坡区拜能斯电动车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