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18号原告:杭州猴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地德圣中心8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9654565A。
法定代表人:谢作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晟,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成银,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庆县红蜻蜓服饰专卖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中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9MA6F17QP6N。
经营者:吴金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猴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庆县红蜻蜓服饰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猴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猴王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猴王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杭州猴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