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8号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吉安·保罗·鲍希(GianPaoloBassi),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诉被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