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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明、深圳市创远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003号
案件名称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明、深圳市创远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龙明;深圳市创远恒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003号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明,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深圳市创远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明。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明、深圳市创远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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