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003号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明,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深圳市创远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明。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龙明、深圳市创远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