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804-8。
法定代表人:俞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
法定代表人:吉莉安·露丝·史密斯(SimonJosephForrester),系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卜赛村。
法定代表人:徐攀峰。
上诉人追觅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觅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以下简称戴森公司)、原审被告沧州智联万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智联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追觅科技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戴森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地域范围内;
且追觅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也不在原审法院管辖地域范围内。
因此无论基于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均没有管辖权。
二、沧州智联科技公司并非由沧州智联科技公司所运营,也无证据证明追觅科技公司与沧州智联科技公司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原审法院以沧州智联科技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是错误的。
三、追觅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作为被告之一的沧州智联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卜赛村,其所在辖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沧州智联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卜赛村,位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区域内,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追觅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