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4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美胜五金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5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JW7K2J。
经营者:彭美胜,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渝北区美胜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6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