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2824号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3280755T,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2号A1幢1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独伟,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尚源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349216306H,住所地在东阿县陈集乡驻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菲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尚源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原告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