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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继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继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继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0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继禹,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继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熊 泽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刘 毅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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