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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王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59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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