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59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