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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仝彦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076号
案件名称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仝彦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仝彦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076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瑶,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彦飞,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维公司)与被告仝彦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品维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仝彦飞、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品维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品维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蒋克勤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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