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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缘久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威力诺尔红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缘久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威力诺尔红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缘久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威力诺尔红酿酒有限公司;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28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缘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72号5号4号2233室。

法定代表人:孙光岐,总经理。

被告:青岛威力诺尔红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武备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赵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德,男,住山东省莱西市,系莱西市一块帮青年志愿者互助中心推荐。

被告: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白国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航,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缘久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威力诺尔红酿酒有限公司、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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