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28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缘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72号5号4号2233室。
法定代表人:孙光岐,总经理。
被告:青岛威力诺尔红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武备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赵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德,男,住山东省莱西市,系莱西市一块帮青年志愿者互助中心推荐。
被告: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白国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航,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缘久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威力诺尔红酿酒有限公司、泰安双龙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