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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文彬与固安县尚恒越德钓具有限公司、陈晓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36号
案件名称盛文彬与固安县尚恒越德钓具有限公司、陈晓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文彬;固安县尚恒越德钓具有限公司;陈晓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36号 原告:盛文彬,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尚恒越德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马德元。

被告:陈晓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盛文斌与被告固安县尚恒越德钓具有限公司、陈晓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盛文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盛文彬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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