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36号 原告:盛文彬,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尚恒越德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马德元。
被告:陈晓璐,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盛文斌与被告固安县尚恒越德钓具有限公司、陈晓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盛文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盛文彬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