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40号 原告:张少如,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逸致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竹杰。
原告张少如与被告义乌市逸致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少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少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