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04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年勇,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年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