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08号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贤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医圣祠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GYHC9C。
法定代表人:魏家恒。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南阳贤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刘璐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