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82刑初935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先平。
辩护人周琦,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吉。
辩护人吴小波,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0]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先平、徐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跃平、检察官助理蒋茜、被告人徐先平及其辩护人周琦、被告人徐吉及其辩护人吴小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先平单独和伙同被告人徐吉在本市高塍镇张墅村15号的租房,购买印有五粮液、茅台、洋河、剑南春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以低价白酒灌装假冒上述品牌白酒,向韩国华、朱某销售,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78800元,被告人徐吉自2018年10月起参与,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74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尚未销售的假冒五粮液、茅台、洋河、剑南春等品牌白酒167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5771.67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先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先平伙同被告人徐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先平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先平、徐吉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先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被告人徐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徐先平的辩护人周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先平无犯罪前科,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吉的辩护人吴小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吉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吉犯罪情节较轻,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先平单独和伙同被告人徐吉(被告人徐先平之子)在宜兴市的租房,购买假冒五粮液、茅台、洋河、剑南春等白酒品牌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材料,以低价白酒灌装假冒上述品牌白酒,向韩国华、朱某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800元,被告人徐吉参与销售金额计人民币74800元。
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尚未销售的假冒五粮液、茅台、洋河、剑南春等品牌白酒167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5771.67元。
两被告人销售获利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徐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先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审理中,被告人徐先平、徐吉各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先平、被告人徐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宜兴市公安局拍摄的包装材料、铆钉枪等物证照片,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韩国华、朱某等人的证言,五粮液集团、贵州茅台酒公司等出具的鉴定意见,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先平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白酒7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1万5千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大部分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应予以惩处。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先平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先平、被告人徐吉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徐先平、徐吉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吉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两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先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二、被告人徐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三、被告人徐先平、被告人徐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及包装,由扣押机关宜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