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8601民初713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区雄平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夏禹桥村夏禹街109号。
经营者:陈海燕,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区雄平副食品商店(以下简称雄平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雄平副食品商店经营者陈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雄平副食品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雄平副食品商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事实和理由:马利公司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及“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也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雄平副食品商店经营一处面积为300平方米、标牌为“乐购购物”的店铺位于停车场旁街道。
2019年11月马利公司发现该店铺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
马利公司认为雄平副食品商店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益,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
庭审中,马利公司明确本案受保护的商标为第695372号“”注册商标。
雄平副食品商店答辩称,其并不知道店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并不知道是否侵权。
其店内所售水彩画颜料均有进货渠道及合法来源,且只卖了少量,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马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商标档案、(2019)沪徐证经11816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等证据,雄平副食品商店对商标档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对(2019)沪徐证经11816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的三性均不认可,认为其不确定公证购买的商品是否为其店内销售;
对鉴定报告三性认可;
对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就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雄平副食品商店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杭州临安文哲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名为《义务小商品批发超市配送销货清单》2张;
3.微信转账截图2张;
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测试报告图片打印件5张。
马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商品来源;
对证据2三性不认可,认为销货清单上的盖章不清晰,并未写明商品型号;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收款人并不一致;
对证据4的三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3的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就其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证据4为照片打印件,该证据内容系一份测试报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3月16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95372号“”商标,后经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画色;
水彩色;
水粉色;
国画色;
丙烯画颜料;
纺织纤维颜料”。
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潘某购物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潘某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至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号××米的标牌显示为“乐购购物”店铺内。
潘某购买了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两盒。
公证人员对购买的产品、收据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买产品的一半进行了封存,其他产品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带回保管。
2019年12月27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了(2019)沪徐证经字第11661号公证书,收取公证费用1000元。
2019年5月13日,马利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从马头商标的清晰度、马头图案的规律性及产品防伪码是否为喷印等方面认定雄平副食品商店所销售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为假冒伪劣商品。
经当庭查验,(2019)沪徐证经字第11661号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拆封,内有水粉画颜料一盒,其盒身标注的马头图案与第695372号“”商标一致。
马利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水粉画颜料包装盒标签上载明的马头图案与涉案商标相同。
马利公司当庭对公证封存物与正品进行了辨认和比对,并指出二者在商标清晰度、防伪码的印制等方面的区别,认为雄平副食品商店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侵权商品。
雄平副食品商店提交的《销货清单》,载明:“单位:乐购,2018年12月15日,品名一栏有:马利12彩铝,数量2,单价5.5,金额11。
”销货清单上部标注“计1175.6元”,下部印有:户名俞丽芬,地址临安锦天路117号(小山弄菜市场旁);
销货清单上加盖有“临安文哲百货商行”印章。
庭审时雄平副食品商店主张,其于2018年1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临安义务小商品批发超市1175元,并提交微信转账截图。
雄平副食品商店提交的《义务小商品批发超市配送销货清单》,载明:“单位:夏禹桥乐购,2019年2月20日,品名一栏中有:马利水彩画颜料,数量6,单价5.5,金额32.5。
”销货清单上部标注“计2579.7元”,下部印有:户名俞丽芬,地址临安锦天路117号(小山弄菜市场旁);
销货清单上加盖有“临安文哲百货商行”印章。
庭审时雄平副食品商店主张,其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义务小商品批发超市2579元,并提交微信转账截图。
雄平副食品商店提交名称为杭州临安文哲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经营者为俞丽芬,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路××号。
另查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与马利公司签订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2000元并开具发票。
马利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6日,注册资本为226.7572万元,经营范围为绘画颜料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绘画颜料,办公文化用品,包装材料,建筑装潢材料销售,从事“绘画颜料、办公文化用品”专用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雄平副食品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海燕,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经营范围为零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销售;
日用百货、化妆品、小五金、厨具。
本院认为,马利公司系第6953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马利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马利公司主张雄平副食品商店销售的“马利”牌水彩画颜料系假冒产品,并向本院出具了鉴定文件。
本院认为,马利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出具报告鉴定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认定雄平副食品商店销售的“马利”牌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关于雄平副食品商店合法来源抗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雄平副食品商店主张其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供销货清单及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且相关销货清单上加盖有供货商的印章。
雄平副食品商店已提供商品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的初步证据,本院释明马利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追加雄平副食品商店明确指向的商品提供者杭州临安文哲百货商行为被告,马利公司未予追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故,本院对雄平副食品商店的主张,予以采纳,雄平副食品商店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仍需承担停止侵权及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临安区雄平副食品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95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临安区雄平副食品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71元,由被告杭州临安区雄平副食品商店负担79元。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临安区雄平副食品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