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宣如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乐,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