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76号申请人: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宁晋县禾望食品店。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北陈村9队红旗巷28号。
经营者:曹现芬。
申请人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晋县禾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等共计60万元,并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6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晋县禾望食品店支付宝账户、银行存款6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