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3刑初40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晓云,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安溪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郑德林,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潘学滨,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二部刑诉[20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初,张峨龙在微信朋友圈上看见林春晓发布销售麦吉丽化妆品的信息后,向林春晓订购5000套正品麦吉丽素颜三部曲旅行护肤套盒。
同年2月18日,林春晓找到被告人林晓云,向被告人林晓云订购5000套正品麦吉丽素颜三部曲旅行护肤套盒,每盒人民币96元(币种,下同),首发1000盒,林春晓先后转账96000元给被告人林晓云。
后被告人林晓云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郑德林,以每盒5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德林购买1000盒假冒麦吉丽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转账55000元给被告人郑德林。
被告人郑德林则以每盒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潘学滨购买1000盒假冒麦吉丽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转账50000元给被告人潘学滨。
被告人郑德林购买了上述商品后,按照林春晓提供给被告人林晓云的地址漳浦县绥安镇职业路金鹿西路314美伢,将1000盒假冒麦吉丽注册商标的商品发给张峨龙。
经鉴定,上述麦吉丽素颜三部曲旅行护肤套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5日、10月21日和12月20日,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先后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2日,漳浦县公安局扣押了涉案麦吉丽素颜三部曲旅行护肤套盒991盒。
归案后,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向漳浦县公安局退清违法所得。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林晓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判处被告人郑德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判处被告人潘学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到案经过的证明、漳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被侵权公司相关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违反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发后,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能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均能退清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成立,其认定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及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林晓云、郑德林、潘学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晓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德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潘学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四、没收扣押在案假冒的麦吉丽素颜三部曲旅行护肤套盒,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没收被告人林晓云人民币96000元、被告人郑德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潘学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雄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