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刑更1952号罪犯王建朝,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方城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豫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王建朝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豫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
于2018年12月25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建朝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的建议,于2020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建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朝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2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