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30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黎城镇太宽商店,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路149-2号。
经营者:张太宽,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县黎城镇太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