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执行人:盐城市丰盛装饰城萌雯卫浴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丰盛装饰城81007、81008。
法定代表人:周义杭。
被执行人:周义杭,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丰盛装饰城萌雯卫浴经营部、周义杭侵害商标权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盐城市丰盛装饰城萌雯卫浴经营部、周义杭住所地在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425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