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55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州区高笋塘名足鞋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商贸批发城1D-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DY437A。
经营者:付明,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红,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州区高笋塘名足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2020年8月12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万州区高笋塘名足鞋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