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4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法定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商场,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898K。
负责人:林少龙,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5************4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炜,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祥丰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北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61925915T。
经营者:张秀芬,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上张组,身份证号码440************628。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金辉,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商场、东莞市莞城祥丰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商场、东莞市莞城祥丰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