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69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园区济慈路118号1栋。
法定代表人曾长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市汇珍阁古典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
经营者蒋建军。
被告东阳市怡盛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
投资人蒋建军。
被告蒋建军,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市汇珍阁古典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怡盛红木家具厂、蒋建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将本案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东阳市南市汇珍阁古典红木家具厂、东阳市怡盛红木家具厂、蒋建军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2日,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