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94号原告:吕志贤,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金麦克歌厅。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09号。
投资人:彭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吕志贤与被告潜江市金麦克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吕志贤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志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志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