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65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天方地圆人合卫浴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家居市场2区2栋13号。
经营者:李宝誉。
被告: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唐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君瑞花园商业楼1门415号。
法定代表人:顾光勋,执行董事。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成华区天方地圆人合卫浴商行、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唐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天方地圆人合卫浴商行、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唐陶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黄振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华区天方地圆人合卫浴商行、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唐陶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