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万卫国食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
经营者:万卫国,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万卫国食品店(经营者万卫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长沙市芙蓉区万卫国食品店(经营者万卫国)的强制执行。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