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8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沛县天迅服装店,经营场所沛县沛城邓元村。
经营者:王进。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天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