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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余辉军、孙超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1072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余辉军、孙超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余辉军;孙超擢;浙江苏明阀门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07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辉军,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证明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孙超擢,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证明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浙江苏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玉环市东海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润生,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辉军、孙超擢、浙江苏明阀门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2012202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权的恒温阀;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的现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122023××××.0,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生效日为2016年5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连续缴费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二、被告一制造、销售的恒温阀其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已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专利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调查时并未发现被告悬挂营业执照所购买的产品并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可见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主观上是明知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已通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而且被告二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为被告一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既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也合乎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导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专利法和国家政策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状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月28日发布的法发﹝2010﹞6号文件及2010年1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础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的起诉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对被告余辉军、孙超擢、浙江苏明阀门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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