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3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豪,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汶汶。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汶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