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申2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渝水区东方巴黎家具广场欧普集成吊顶店,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东方巴黎家具广场。
经营者:胡绍妹,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欧普集成吊顶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高杜建材城11-13号。
经营者:马力争,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一审被告:嘉兴市富都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创业路北侧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胡红光。
上述被申请人和一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申请人和一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渝水区东方巴黎家具广场欧普集成吊顶店、滨州市滨城区欧普集成吊顶经销处,一审被告嘉兴市富都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4民终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