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2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三台帅力恒制鞋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涞城村。
经营者:肖克新,该厂厂长。
被告:云龙区马雪杰童鞋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食品城淮海鞋业批发市场B区62号。
经营者:马雪杰,该店店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奔,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新县三台帅力恒制鞋厂、云龙区马雪杰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2020年8月26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