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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森与林耿锐、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徐明森与林耿锐、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耿锐;徐明森;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0号原告:徐明森,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耿锐,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林钦荣,男。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徐明森与被告林耿锐、被告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徐明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林耿锐与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到庭参加诉讼。

徐明森于本案开庭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耿锐、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徐明森撤回对林耿锐、揭阳市榕城区西马永盛塑料制品厂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徐明森负担(徐明森已预缴3300元,本院退回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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