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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钨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25刑初49号
案件名称张钨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钨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725刑初49号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钨金,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2日被崇义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大勇、李霞,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一部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钨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交了崇检二部刑附民公诉[2020]1号起诉书。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邱忠东出庭支持公诉及出庭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务。

被告人张钨金及其辩护人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初,赖某欲向张钨金进购一批牛栏山牌42°陈酿白酒。

张钨金先到赣州市众康超市购买一箱牛栏山白酒作为样品发给赖某,之后双方约定赖某以每箱105元的价格,向张钨金进购200箱。

2019年1月10日,赖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钨金提供的账户(户名张林华,账号62×××50)支付21000元货款,张钨金在收到货款后,先将50箱牛栏山牌42°陈酿白酒送至赣州市物流仓库。

随后,赖某提取其中一箱返回崇义,交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看,工作人员称该酒为假冒产品。

后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张钨金向赖某出售的50箱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确为假冒产品。

另查明: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张钨金通过微信好友“诚信缘酒业”、“勇闯天涯”处进货,先后向周兵、陈如海销售假牛栏山牌42°陈酿白酒共1050余箱,销售金额达108600余元,非法获利40000元。

张钨金到案后已如数退还了被害人赖某的21000元购酒款,非法所得40000元已被公安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钨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13850元,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钨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依法承担对扣押的假冒牛栏山白酒进行无害化处理费2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张钨金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的行为,既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张钨金应当对其出售假牛栏山牌白酒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对扣押的假冒牛栏山白酒进行无害化处理费2000元。

被告人张钨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张钨金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也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初,赖某欲向张钨金进购一批牛栏山牌42°陈酿白酒。

张钨金先到赣州市众康超市购买一箱牛栏山白酒作为样品发给赖某,之后双方约定赖某以每箱105元的价格,向张钨金进购200箱。

2019年1月10日,赖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钨金提供的账户(户名张林华,账号62×××50)支付21000元货款,张钨金在收到货款后,先将50箱牛栏山牌42°陈酿白酒送至赣州市物流仓库。

随后,赖某提取其中一箱返回崇义,交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看,工作人员称该酒为假冒产品。

后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张钨金向赖某出售的50箱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确为假冒产品。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张钨金通过微信好友“诚信缘酒业”、“勇闯天涯”处进货,先后向周兵、陈如海销售假牛栏山牌42°陈酿白酒共1050余箱,销售金额达108600余元,非法获利40000元。

张钨金到案后已如数退还了被害人赖某的21000元购酒款,非法所得40000元已被公安依法扣押。

另查明,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钨金主动前往宁化县公安局石壁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反馈的情况。

被告张钨金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的行为,既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对扣押的假冒牛栏山白酒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告人张钨金自愿承担无害化处理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50箱假牛栏山白酒等物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书证,证人陈如海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钨金的供述和辩解,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赖某等人的辨认、指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钨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13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钨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数退还了被害人的购酒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钨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量刑不当,予以调整。

被告张钨金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的行为,既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暨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张钨金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钨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张钨金承担无害化处理费2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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