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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厦门市黎丹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聚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06民初790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厦门市黎丹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聚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厦门市黎丹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聚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790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黎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九 法定代表人:胡德元。

被告:厦门聚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1104-A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哲,公司员工。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黎丹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聚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厦门聚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厦门聚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永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晴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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