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279号之一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3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78020961W。
委托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4#区3-1-3-4(朝阳路300号)。
经营者:陈正国,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店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利,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