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983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航胜油漆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五洲国际装饰城一期A2栋A2-113、114。
经营者:阮尔胜。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航胜油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