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14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海胜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田富路1号,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ETP0M56。
经营者张海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