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459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乡里人生鲜店,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树德路24号1层。
经营者:马厚明。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市乡里人生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