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84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人注册号11011******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PW8CXB。
经营者:古天华,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3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2020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