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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843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843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人注册号11011******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PW8CXB。

经营者:古天华,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3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2020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妆红美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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