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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江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021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江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江小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021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小芳,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50************046。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江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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