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2973号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江兵农副产品店,经营场所:抗州市下城紫荆商街41号。
经营者:熊江兵。
本院受理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江兵农副产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被告经营者熊江兵到庭参加诉讼。
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江兵农副产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江兵农副产品店的撤诉申请。
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江兵农副产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