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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特沃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特沃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特沃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411号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52号厂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特沃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X。

法定代表人:黄玉田,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特沃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叶永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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