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766号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黄龙溪菜香源饭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嘉禾村8组85号。
经营者:徐天惠,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黄龙溪菜香源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黄龙溪菜香源饭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双流黄龙溪菜香源饭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