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72号原告:何敏飞,男,汉族,1983年2月1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斯颖,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龙头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龙首股份合作社站前路以西(亚洲国际C区后面)。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何敏飞与被告佛山市龙头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何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名称为“椅子靠背(E1105)”、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名称为“椅子靠背(E1105)”、专利号为ZL**************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家具材料市场内A4栋-110号店铺“汇锋转椅配件”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其《汇锋致诚办公家具》图册上印制被诉产品的图案,并记载“汇锋致诚塑料转椅配件,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头家具材料城A4栋-110号”内容。
该地址的经营主体为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帮鑫五金配件店,经营者为王帮林,该主体已注销。
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原告向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头家具材料城A4栋-110号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公证。
原告认为,佛山市龙头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允许无证经营商家在其材料城内大量销售被诉产品,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
经查,佛山市龙头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5日注销,其为本案唯一被告。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因被告佛山市龙头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案件当事人,本案诉讼未符合前述规定中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故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佛山市龙头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提起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敏飞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0元,原告何敏飞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