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69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丽,女,汉族,1992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系个体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四川美术学院东门北侧虎溪公社B栋平街层临街门面(三美超市内),注册号500106611056206。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